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60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与被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仁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之达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仁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南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无锡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丹俊
书记员  孙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