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706民初10728号
原告江苏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建设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房置业公司)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庭审前,被告兴房置业公司申请通知江苏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逾越建设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东某建设公司提起反诉,本院遂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东某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勇、被告(反诉原告)兴房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兵、第三人逾越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招投标文件,形成双方案涉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合意,该条款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兴房置业公司取消东某建设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既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取消程序也不违反我国招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东某建设公司诉称“合同电子稿与招标文件存在多处内容不一致并增加多项附件内容,且与中标通知书内容不一致,特别是企业信息及银行帐户信息等多处未填写,原招标文件未注明履约保证金交纳办法和银行帐号”的情况是否属实,并不能必然导致其无法交纳履约保证金;其提出无法交纳保证金的理由不成立;要求“撤销兴房置业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项目编号为:3207061606280102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某(二次公告)》,并判令其履行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向原告双倍返回投标保证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收取原告(反诉被告)4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市招标办,并非被告(反诉原告),且原告(反诉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反诉原告)行为导致该保证金未能返还,故对该请求本案不予理涉,由原告另行主张;至于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1830004.07万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7929.58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反诉原告)并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双方也未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反诉原告)在取消原告(反诉被告)并通知第三人中标的情况下,仍占用原告(反诉被告)交付的1830004.07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反诉被告)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归还占用资金并赔偿原告(反诉)占用损失。对于反诉原告要求“投标保证金40万元归反诉原告所有”的请求,因没有证据证实反诉被告存在违规投标等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和我国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该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5日,被告(反诉原告)兴房置业公司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同时发布世纪凤凰城项目二期多层区外墙保温一体板工程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投标办法等招标文件,对该公司建设的世纪凤凰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期多层区外墙保温一体板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履约保证金条款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履约保证的金额:合同价的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7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原告(反诉被告)东某建设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19年6月11日向市招标办交付4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参与投标活动,并于同年6月12日(投标日)向兴房置业公司出具《投标函》和《投标人承诺书》,承诺其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兴房置业公司递交履约担保。2019年6月18日,兴房置业公司发布东某建设公司中标通知书,通知东某建设公司中标并要求该公司委派代表于同年7月17日前到己方洽谈合同。2019年6月25日,东某建设公司领取了中标通知书,但没有按招标文件限定期限交纳履约保证金。2019年7月4日,兴房置业公司向东某建设公司出具告知函,告知东某建设公司因没有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于次日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某(二次公告),公布取消东某建设公司中标资格、拟定逾越建设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的决定;东某建设公司收函后,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兴房置业公司联系、交涉,并按合同总价10%于同年7月5日向兴房置业公司农业银行账户转款1830004.07元。
2019年7月19日,市招标办因东某建设公司反映取消其中标资格问题,向兴房置业公司出具一份《关于依法开展世纪凤凰城项目二期多层外墙保温一体板工程招标工作的函》,认为取消东某建设公司中标资格的决定不妥,应予以改正并撤销上述公某(二次公告)。兴房置业公司收函后于同年7月26日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再次发布中标候选人公某(二次公告),公布撤销2019年7月5日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某(二次公告),恢复东某建设公司为拟定中标候选人。
2019年7月27日,第三人逾越建设公司对上述公某(二次公告)提出异议,并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0月30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下达(2019)连行复第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生效),确认市招标办作出的《关于依法开展世纪凤凰城项目二期多层外墙保温一体板工程招标工作的函》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19年11月22日,兴房置业公司根据市招标办撤回原函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开展后续招标工作的意见,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再次发布逾越建设公司为拟定中标候选人的公某(二次公告),并于同年11月29日通知逾越建设公司中标、12月18日签订招标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兴房置业公司取消东某建设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没有归还东某建设公司交付的1830004.07元并占用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招标文件、《投标函》、《投标人承诺书》、候选中标人公某(二次公告)、《中标通知书》(包括前后两份)、《告知函》、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交通银行回单、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市招标办工作函(包括前后两份)、《异议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建设施工合同》等证据以及双方陈述在案证实,原被告基本不持异议,足以认定。
一、被告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占用资金1830004.07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被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53元,被告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270元,被告将其负担部分连同占用资金一并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反诉原告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原告已预交13312元,剩余9662元退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 判 长 王宝留
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
人民陪审员 于银华
书 记 员 江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