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3278号
原告***,女,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墨香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无锡强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龙凤巷村建材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强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东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琳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