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217号
原告:连云港亿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梧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建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南朐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亿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建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亿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亿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连云港亿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