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6195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1民初6195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西城街道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764421212。
法定代表人:杨德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周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198970Y。
法定代表人:陆继逢,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亿力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力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力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833元,由原告亿力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任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