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南通市桃******有限公司、扬州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291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6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进,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7072586L,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266号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扬州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41198970Y,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周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陆继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贵平,男,1967年3月24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许剑坤,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如东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桃******有限公司、扬州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贵平、许剑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6元,减半收取3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昌海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陆朝模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莫亚敏
书 记 员  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