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81执2224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7615935X,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胜州、***,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7061978H,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80889.96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506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朱卫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戴洪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宗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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