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81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7615935X,住所地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7061978H,住所地扬中市
本院在执行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81民初7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