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153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云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云腾飞扬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153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7061978H,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宏扬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庭,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云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0236951P,,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还兰女,总经理。
被告:江苏***扬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66228533,,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还兰女,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正春,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扬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71元,由原告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39620元由江苏云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剑锋
人民陪审员  戎国兰
人民陪审员  经永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晓洁
书 记 员  朱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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