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云腾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云腾飞扬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153号
申请人: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7061978H,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宏扬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庭,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云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0236951P,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纬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还兰女,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扬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66228533,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纬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还兰女,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正春,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云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扬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云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扬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总价值为10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剑锋
人民陪审员  徐 萍
人民陪审员  仲 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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