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邢仲调字第034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邢仲调字第034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巧秀
审判员 苑颖新
审判员 宋 鑫
书记员 彭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