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82执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华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82民初2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华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主办人接案后,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投资、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已将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已和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作出对被执行人的罚款、拘留决定。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5万元,已执行232081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杰
书记员 窦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