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二环35号、***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6号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314801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4日向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89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