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公路桥梁工程处

某某与百色市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0民申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留(曾用名黄盛很),男,壮族,1950年6月15日出生,住靖西市。现租住南宁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色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黄留与被申请人百色市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留申请再审称:其为养路道班正式工人,享有与其他正式工人同等的权利,但其工作单位无原则解除其劳动资格后一直没有通知其回来上班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撤销(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被申请人百色市公路管理局补偿其被开除回乡工资金额1014155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再审申请人黄留就本案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申字第304号民事裁定已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桂民申字第304号民事裁定,已驳回了再审申请人黄留的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故再审申请人黄留的再申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综上,再审申请人黄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了其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第六项
审判长周玲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彭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