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02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周树形,男,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西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
法定代表人何小中,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广西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至定夜二级公路工程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黄知元,该项目经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广西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广西那坡县人,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男,壮族,广西百色市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百色市公路桥*工程处。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创理,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百色市公路桥*工程处职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公路桥*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公路桥*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15594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公路桥*工程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缴清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阳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