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225民初812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日,高中文化,甘肃省西和县人,住甘肃省西和县,三力建材公司职工。
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董事长。
地址: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滨河路1号。
张某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张某承担。
审判员 赵解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田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