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卢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225民初813号
原告:卢某,男,汉族,生于***年6月26日,甘肃省西和县人,住甘肃省西和县卢河村***号,身份证号:622627***********。
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董事长。
公司所在地: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滨河路1号一单元131室。
本院受理的卢某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卢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339元卢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崔 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