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锦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玉溪市锦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4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华路**山灞大厦**。
负责人:高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苑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锦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iv>
法定代表人:史绍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敏,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东,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和平路**v>
法定代表人:姜中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双能,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玉溪市锦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玉溪市锦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10920922.36元(利息算至2016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以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宁市太平镇始甸村委会,土地证号为:安国用(2009)第××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15元,由玉溪市锦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玉溪市锦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玉溪市锦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玉溪市锦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税务、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请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宁市太平新城的一宗土地使用权(本案抵押物)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该宗土地使用权于2020年12月10日拍卖成交,扣除申请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执行到位案款29959181元(含之前买受人悔拍不予退还的部分保证金)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2020年12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玉溪市锦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税务、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云04执2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龙飞
审判员  吴佳黛
审判员  张新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