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特1396号
申请人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龙龙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7000元,于2017年9月17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之前已垫付鉴定费、拆检费2000元,申请人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760元,于2107年9月17前付清。
三、申请人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次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次案件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