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5962号
原告: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631476927,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47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安信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808061302,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安信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