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民辖8号
原告:宿迁明桂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
法定代表人:*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东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腾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宿迁明桂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东盈商贸有限公司、福建腾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沭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连云港东盈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连云港市高新区为由裁定移送一审法院处理,但该公司住所地并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属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请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连云港东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连云港市高新区,被告住所地纠纷属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严伟晏
审判员王霞
审判员张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焦瑶洁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