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民初2872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克伟,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羲松,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3745365。
法定代表人:黄恩怀。
第三人:吴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8元,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10638元退给***,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莫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