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476号
原告:***,男,回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印,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创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商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喜。职务:总经理。
被告:***(曾用名刘振义),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第三人:福建腾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iv>
法定代表人:黄恩怀。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创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腾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