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8478号
原告:***,男,1977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彬,男,1989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晋江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陈村社区崇德路267号金融广场1期1号楼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226137XL。
法定代表人:柯惠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鑫,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腾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3745365。
法定代表人:黄恩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陈晓彬、福建省晋江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腾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