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22民初124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莒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峤山镇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8483141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莒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工程款671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从被告处承包莒县城阳街道***头社区5、6、7号楼外墙保温工程,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000元。2014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承包莒县峤山中学教学楼工程外墙保温及外墙弹性漆工程,约定每平方34元,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300元。2017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1800元,被告累计欠原告工程款67100元未付。
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改变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付还欠莒县峤山中学教学楼工程款27300元。对被告欠原告莒县城阳街道***头社区5、6、7号居民楼外墙保温工程款8000元及对莒县陵阳街道沭水社区棚户区改造居民楼外墙保温工程欠原告工程款31800元,原告另行主张。
莒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莒县峤山中学教学楼工程款27300元无异议,因原告承包的莒县城阳街道***头社区5、6、7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款,被告已多支付给原告26000元,要求双方抵账。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原、被告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1份。
被告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采纳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自2012年至2017年期间,将其承包的莒县城阳街道***头社区5、6、7号居民楼外墙保温工程,莒县峤山中学教学楼外墙保温、外墙弹性漆工程,莒县陵阳街道沭水社区棚户区改造居民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其中,莒县峤山中学教学楼外墙保温、外墙弹性漆工程,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300元未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款,被告以原告承包的莒县城阳街道***头社区5、6、7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款,被告已多支付给原告26000元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被告自2012年至2017年期间,将其承包的莒县城阳街道***头社区5、6、7号居民楼外墙保温工程,莒县峤山中学教学楼外墙保温、外墙弹性漆工程,莒县陵阳街道沭水社区棚户区改造居民楼房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其中,莒县峤山中学教学楼外墙保温、外墙弹性漆工程,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3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支付该项工程款27300元,其余两处工程款,另行主张,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承包的莒县城阳街道***头社区5、6、7号居民楼外墙保温工程款,被告已多支付给原告26000元,要求与原告抵账,因该工程款,原告另行主张,被告可待与原告结算后,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合并审理,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利息,欠款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莒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工程款27300元及利息(以27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元,由莒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1元,***负担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