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莒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莒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884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22389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莒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