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3民初5278号
原告:四川聚川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观东一街666号5栋3单元19楼19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LM7M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四川省泓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斌郎乡石河村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5239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聚川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泓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聚川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聚川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四川聚川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