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财保38号
申请人:青岛中建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南王珠村。
法定代表人:孙泽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福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93号。
法定代表人:余彦,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中建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福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望江支行银行账户分别为8013××××5202、2280××××5202的银行存款437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在43700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0年7月22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中建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福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望江支行银行账户为8013××××5202的银行存款437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福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望江支行银行账户为2280××××5202的银行存款4370000元;
三、保全价值以437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元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