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3234号
原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华新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7496019C。
法定代表人:刘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荣,四川龙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县兴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县兴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