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执保501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褚刘行政村李庄自然村9号。身份证号:341281196311101550。
被申请人: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749601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营盘村1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存款35万元,并由担保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谯城区希夷大道鲁班紫荆花园16号楼1单元-1202房屋(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202**)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有效期一年。
二、将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谯城区希夷大道鲁班紫荆花园16号楼1单元-1202房屋(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202**)予以查封,有效期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占领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尤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