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3861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7XXX019C。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9元,减半收取3264.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冯占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尤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