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码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上海数码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上海伟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119号

原告上海数码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浦东软件园22301-691座,联系地址上海市水城南路370号2楼。

法定代表人严连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伟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7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盈东,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数码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伟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数码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该票据付款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已另案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数码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明权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施凌虹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