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30702号
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2201号5幢3层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数码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00号7-25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数码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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