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083民初1145号
原告:四川华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5417614N。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广场1栋4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01604248。
原告四川华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华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计1822元,由原告四川华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