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喻平娥、四川鼎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4民初756号
原告:喻平娥,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鼎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08号1幢4单元5层5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龙泰路(红树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55号香格里拉花园4-2-11。
法定代表人:罗光国。
被告: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T区17栋。
法定代表人:罗光国。
被告: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饶波,中心主任。
原告喻平蛾与被告四川鼎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科大有投资纠管理有限公司、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喻平娥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喻平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喻平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喻平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