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1942号
原告:***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江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尚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海燕,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岳全辉。
原告***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46元,由原告***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亲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