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66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成建,四川昂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金科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304692N。
法定代表人:岳全辉。
被告:四川川投水务集团大英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蓬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47252358。
法定代表人:邓锐。
原告***与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投水务集团大英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毅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斐宇
书 记 员 曾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