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66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成建,四川昂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金科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304692N。

法定代表人:岳全辉。

被告:四川川投水务集团大英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蓬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47252358。

法定代表人:邓锐。

原告***与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投水务集团大英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毅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斐宇

书 记 员 曾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