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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0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材,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虎,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材,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虎,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富,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材,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虎,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山珍,女,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材,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虎,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金科南路**。

法定代表人:岳全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传虎,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保富,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张**富、吴山珍因与被申请人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传虎、黄保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富、吴山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 文

审 判 员  雷 伟

审 判 员  陈 珂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龙希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