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民初3936号
原告:***,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XX富,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区。
原告:吴山珍,女,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虎、孙栋材,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金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岳全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怀勇,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莲,四川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虎,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黄保富,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裕民,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富、吴山珍与被告成都碧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传虎、黄保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2019年9月3日,原告***、**、XX富、吴山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富、吴山珍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18元,减半收取计6209元,由原告***、**、XX富、吴山珍负担。
审判员  杨晓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田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