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贡鹏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25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贡鹏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熊培锦。
四川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鹏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95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经调查反馈,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5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功
审判员万品儒
审判员*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