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13945号
原告四川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