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2民初1628号
原告向**,男,生于1975年3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利川市建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11幢G-8。
法定代表人,孙继,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诉被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1元,依法减半收取860.5元,由原告向**承担。
审判员谭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