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终3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台县盛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郑镇西顺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4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三台县盛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台县盛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限定的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台县盛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石军
审判员代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