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县盛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2民初3090号之一
申请人三台县盛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4UU6Y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通常在西顺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05820583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4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36号桂圆雅居四期1栋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97898347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三台县盛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台县盛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为申请人三台县盛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台县盛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予以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予以冻结。
本案收取保全执行费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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