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3240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058205834B。
法定代表人:郑宝瑞。
被告:**,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第三人:杨明,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为362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7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兆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国莉
书 记 员 吴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