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3240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058205834B。

法定代表人:郑宝瑞。

被告:**,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第三人:杨明,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为362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7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兆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国莉

书 记 员 吴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