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803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7月20日,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广场支行存款1715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