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辖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道306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四川华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民初1145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能证实的合同存在于上诉人与同案被告四川华炜置业有限公司之间,但此份合同同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的关系”,故法院不应依据该份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此外,***与**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有伪造合同的嫌疑。即使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应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管辖事项,将本案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施工班组劳务合同》,约定**将“青城山林溪谷”的“总平土建项目发包给”***施工,***出具了《林溪谷结算单》。前述事实表明,***与**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履行该分包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与**达成的管辖协议,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故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至于上诉人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应作为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依据。上诉人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