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冉瑞江诉星辉园林公司、***、周秀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周秀。
委托代理人**,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川星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秀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