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乾锦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凤。

被执行人: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智彬。

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彬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号存款XXX元、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存款XXX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若干。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万品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