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5018号
原告: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赵智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居巷********。
法定代表人:刘俊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义,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黄鹏之
人民陪审员 胡宏利
人民陪审员 杨嘉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薄 涛
书 记 员 邢海燕